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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 2007 年 1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 条例 ” 第十六条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 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 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

      欢迎公众就 “ 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利用 ” 这个题目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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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利用部发布日期:2008-02-26截止日期: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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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33      发表日期: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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