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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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21〕7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03〕2号)中《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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