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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0-02-02 13:42:4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档案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表彰和奖励我省档案工作者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促进江苏档案学术研究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促进档案专业人才的成长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三条江苏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每四年一次。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退迟举办。为省一级学会奖。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档案学优秀成果类别:

  (一)档案学著作、著作性教材、科普读物类;

  (二)档案学工具书、翻译著作类;

  (三)档案学术论文、评估咨询报告;

  (四)档案文献史料汇编、学术资料汇编类;

  (五)与发展档案事业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类。

  第五条  凡江苏省档案学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及本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在应届评奖规定的起止期限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含内部发行),或是在经市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出版发行(含内部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档案学研究成果,可申报评奖;未经出版或报刊发表的科研成果,最终通过市级(及其以上)鉴定的时间在评奖期限以内的,可申报评奖;在江苏省档案学会主办的档案学术讨论会上交流的档案学研究成果,可申报评奖。已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对实际工作有促进作用的评估咨询报告,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也可参加评奖。

  第六条  阶段性成果以及草稿、征求意见稿、试行稿、内部未定稿,均不参加评奖;分卷的专著、论文、工具书,只能在各卷出齐后以总成果名义申报评奖;系列丛书和论文,其中相对独立的分册或论文,可申报评奖;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等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档案学的可申报评奖。

  第七条  凡已获国家档案局、江苏省档案局和省级的机关或相当于这一级别(及其以上)的其他学术单位(如社科联的哲学社会科学、科协的自然科学等)奖励的学术研究成果,均不再列入本评奖范围。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八条 档案学著作类。凡在档案学研究中有突出创见,提出了有影响的新观点、新理论,填补了某项空白,或对档案工作的重大问题,做了大量分析研究,所获成果对档案学或实际工作有重大贡献,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为一等奖;对原有理论有较多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观点、新理论,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促进了档案工作的发展,在某个市或省级专业系统有较大影响的为二等奖;在某些方面对原有的理论、观点作了新的补充,得出某些新的结论,对某些地区或专业系统实际工作提出了解决的意见,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为三等奖。

    档案科普读物有特色,社会效益好,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档案界评价高的为一等奖;其成果有特色,对普及档案专业知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广大读者评价好,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为二等奖;其成果观点正确,文字流畅,受到读者较好的评价,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为三等奖。

   第九条 档案专业工具书、译著(包括中、外文互译,汉文字、少数民族文字互译)类。凡学术价值、实用价值高,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翻译水平高,质量好,受到档案界普遍肯定的为一等奖;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较高,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翻译质量好、受到档案界肯定的为二等奖;有一定学术价值、实用价值,翻译通顺,在某个市或省级专业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为三等奖。

   第十条 档案学术论文、评估咨询报告类。凡属于对档案学研究和现代化技术应用,有突出创见,提出了有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填补了某项空白,或对档案工作的重大问题,做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和实验,所获成果对全省档案工作和现代化管理有重大贡献的为一等奖;对原有理论有较多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在某个市或省级专业系统内有较大影响的为二等奖;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档案文献史料汇编(包括档案学资料汇编)类。凡内容丰富,文字准确,编排合理,考订解释精到,检索方便,得到档案界或史学界高度评价,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为一等奖;内容丰富,文字准确,编排合理,考订解释清楚,检索方便,得到档案界或史学界高度评价,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为二等奖;内容丰富,编排合理,检索方便,得到某个市或省级专业系统档案部门、史学部门的肯定,有一定影响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与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与规定

  (一)江苏省档案学会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决定申报项目。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只能评取一项;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加评取一项。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可由所在团体学会推荐申报。集体成果以集体名义申报。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申报时署名次序以该成果正式发表(或通过鉴定)时的顺序为准。

  (二)申报评奖,需报研究成果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同时填报《江苏省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申请表》可由团体学会或会员所在单位签章;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申报表》须由所在团体学会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评奖,需分别按照论文或著作等其他形式交申报评审费,连同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申报表》一并送江苏省档案学会秘书处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评奖的程序和组织

  (一)江苏省档案学会秘书处对收到的申报评奖成果、申报表及其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初审合格后,视申报项目数量,决定是否安排初评。若需初评,经省档案学会批准、聘任,组成若干个评审小组,按照省档案学会分配任务以及确定的提名数额,对申报项目初评并提出获奖等级意见。

  (二)江苏省档案学会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奖委员会。负责档案学优秀成果的总评工作。[评委会根据申报情况综合平衡(如已安排初评,则对初评结果审查评议),按等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以上的成果,为评委会评选的拟获奖成果。

  (三)江苏省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及各评审小组的成员,在评审中遇有涉及本人的成果,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江苏省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选的获奖成果报江苏省档案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省档案局、省档案学会主办刊物《档案与建设》上公布》。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江苏省档案学会对档案学优秀成果的奖励,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江苏省档案学会除公布获奖名单外,还向获奖项目的作者颁发获奖通知书、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向获奖项目作者所在单位发出相应获奖通知,建议将通知存入个人业绩单位,作为考核、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多人合作集体项目获奖,每项获奖成果只发一份奖金。对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给合作者各发一份获奖通知书、各发一份获奖证书(其中正本一件,其余为副本);集体获奖成果的获奖通知书、获奖证书,只发给集体,不发给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江苏省档案学会理事会。

    来源:省档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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