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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管理有法可依
日期: 2009-06-16 09:39:4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6月8日,安徽省档案局出台《安徽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试行办法》。《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办法》分4个部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建档主体、主要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规范管理及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
  《办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经营档案;从事农业投入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销售档案;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档案;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
  《办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分门别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必须如实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应当保证其数据准确、信息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和重现性,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立档单位要建立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因档制宜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常态化管理;有关部门要为各方面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提供方便,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依法通过互联网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利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
  《办法》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时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行试点、逐步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规范建立、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应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认真进行业务指导,引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农业投入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承担社会责任,把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建档齐全、安全保管。
  《办法》确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5大类,即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产品经营档案、农业投入品销售档案、农产品检测档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

短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益尝试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近些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发生的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无法估量,其间暴露出的监管不力、诚信缺失等问题十分严重。疯牛病、禽流感接踵而至,为提高产量、以次充好而在食品中滥加违禁化学品的行径屡见不鲜。档案工作者不禁自问,保障食品安全,我们能做点什么?安徽省档案部门率先交出答卷,体现了档案工作者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安徽是我国的农业大省。根据省情,安徽省档案局出台了《安徽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试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工作,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按照《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检测,一路建档、一路监督,从各个环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是档案部门为确保农产品及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有益尝试。这种做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制假者、侥幸者无所遁形,有利于诚信者、守法者树立口碑,同时也为树立安徽农产品“放心”形象作出了努力。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保障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环节的参与者共同努力。档案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档是一项基础性、辅助性的工作,我们期待这项工作在安徽早日取得实效,期待更多的省级档案部门能够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方面作出努力。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09年6月15日 1861期1版     柴 丽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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