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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三及办理程序
日期: 2009-05-07 15:41:3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许可条件:
     1、不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
     2、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不会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遗失或失泄密的情况发生。
申请材料目录:
    1、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均须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审核;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审定;4、告知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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