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首页
在线办事办事指南
 
 
江苏省档案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二及办理程序
日期: 2009-05-07 15:40:3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1、  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复制件内容无需保密;
    2、  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出卖、转让、赠送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申请材料目录:
    1、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审核;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签批;4、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 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馆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12547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