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1、 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复制件内容无需保密; 2、 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出卖、转让、赠送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申请材料目录: 1、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审核;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签批;4、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 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