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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一及办理程序
日期: 2009-05-07 15:39: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1、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范围是指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2、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
申请材料目录:
       1、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制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审核;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签批;4、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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