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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
日期: 2008-10-15 09:15:5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公开承诺

江苏省档案局书面承诺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档案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档案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省档案局(馆)公开承诺:    
    一、在对外查档案服务工作中,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对符合查档案手续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利用服务。 
    二、在对外业务指导工作中,积极主动、耐心细致、标准规范,对要求去现场指导的单位按约定时间准时进行指导。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社区档案和企业档案的指导。
    三、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中,坚持原则、亮证执法、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责权范围,依法监督检查。
    四、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事项中,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五、严格收费标准,在收取档案复制费、证明费、档案保护费,法定档案人员培训以及为立档单位代办档案用品中,一律按照收费许可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并统一使用正规的票据结算,决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周到,文明办公、恪守规范、限时办事,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工作规定,在执行公务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按章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25-83591828

 

行政许可

江苏省档案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项目一

项目名称: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1、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范围是指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2、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
申请材料目录:
       1、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制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审核;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签批;4、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行政许可项目二

项目名称: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1、  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复制件内容无需保密;
    2、  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出卖、转让、赠送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申请材料目录:
    1、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审核;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签批;4、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 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行政许可项目三

项目名称: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许可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许可条件:
     1、不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
     2、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不会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遗失或失泄密的情况发生。
申请材料目录:
    1、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均须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审核;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审定;4、告知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行政许可项目四

项目名称:专门档案馆与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批(报人民政府批准前的审核)
许可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许可条件:
     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2、江苏省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办法。
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专门档案馆与部门档案馆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申请批准材料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3、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审核;4、省政府批准;5、告知许可决定。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江苏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
联系电话:025-8359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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